财务制度

教育集团下属各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财务部发布时间:2018-04-10作者:浏览次数:1155

教育集团下属各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集团下属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固定资产购买、使用、管理、调拨、盘点及清查等环节的控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固定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集团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采取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各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各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采取在教育集团统一协调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审核采购计划、组织大型招标、采购工作及协调各学校间固定资产的调剂、转让工作。

第六条  各学校是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是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全校固定资产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校实际,组织协调全校各相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制定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交由学校及集团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分期执行;

3.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学校各类固定资产招标、采购、验收的组织工作,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计划的论证和使用效益评估。

5.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及组织处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和评估等,审核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各部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申报购建计划,组织、落实可行性论证,并负责或组织实物验收。

3.在本部门内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有调拨权;对本部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上报学校。

4.安排一名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因部门或机构调整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资产管理员并做好工作交接,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资产管理员的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的登录、条形码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按资产管理处要求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汇报;协助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 检查督促资产管理员及时、认真的做好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以上标准起点,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桌椅类、柜类、书架类、床类等)。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格、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

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无明确规定的,各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并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一条  各学校在每年年底需向集团办公室上报下年度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集团办公室审核计划后须于次年3月份前批复。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批追加预算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超过50万的实验室设备采购和量大面广的批量性采购(例如计算机、网络设备、家具等)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招标。若2所及以上学院采购计划中到相同采购物品时,集团办公室根据采购量指定某学院主持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各学校下属各单位因教学或行政管理需要购置零星物资(含办公耗材、实验室设备及材料、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仪器设备)总价格在5万(不含)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求进行购置。

第十四条  各学校下属各单位因教学或行政管理需要购置批量物资(含办公耗材、实验室设备及材料、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仪器设备)总价格在5万(含)以上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由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监督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均不得在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收受回扣、贿赂,更不得向供应商索取任何形式的好处。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即:调查需求—审批立项---论证---编制招标文件---测试---开标---谈判---签订合同---验收入库---实物贴标---建立台帐---原始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招标比价的相关资料和过程、结果进行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回来后,要严格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具体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及资产入账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各学校由于实行二级管理,凡单位各部门用本部门资金购买物资及设备或其他渠道(捐赠)的物资与设备,也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到学院财务部门从该单位经费本上直接划款。否则,一律不与报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处置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学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学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及条形码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到办理入库手续。对已入库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条形码。 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在本部门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借出或带离本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下属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建立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资产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对资产进行配置,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对于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将不重新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资产,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调剂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帐,对调拨、处置的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对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理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每年需进行帐、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帐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内部每年应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将情况上报资产管理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财产部门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因部门机构分设、合并、或撤销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物移交手续,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处置所使用的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维修,确保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

1.各学校公用性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各学校的后勤部门会同归口的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配各部门的各类用房,监督管理房屋使用与维护。一般性维修由后勤部门组织检查实施。重大项目的维修,需报各学校分管领导和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2.各学校办公用设备、教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如设备、仪器发生故障,应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修,如属一般性故障,由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技术部门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处理解决。较大技术故障由资产管理处通知厂家或指定维修单位派人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更换设备及配件。凡涉及更换零件的,须由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部门派技术人员鉴定,后组织送修和更换。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鉴定由集团办公室与学校共同组织,经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的价格的;

2.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3.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替代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单价十万元及以上设备的报废除需上述报废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等资料,应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量的报废设备设施总额在十万(含)以上的,应提供报废设备详细明细资料,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集团办公室及各校董事会批准后,才能予以报废。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员工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集团下属各单位(含其他由下属院校委托管理的公司)。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可在此制度基础上,结合各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教育集团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