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下属高等学校差旅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集团(后简称集团)下属高等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调研、带学生实习、实践或见习、参加国内学科竞赛、招生宣传、联系就业单位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要切实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校内工作人员应如实填报《公务差旅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差旅开支经费负责人及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科研项目负责人、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学校分管院领导分别对使用科研经费、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九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对于学校举办单位的派出人员,可以根据派出单位和学校差旅费标准,采取“就高”原则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国家法律对特定人员差旅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任务结束后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前往开展科研活动,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
从常驻地到目的地自驾车前往的,必须事前填写《自驾车审批表》,并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自驾车的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按每天30元/人包干,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其他任何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对于由于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级别 | 交通工具 | 住宿费 | 伙食补 助费 | 市内交 通费 |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线城市 | 二线及二线以下城市 | |||
学校领导、正教授及相当级别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50元/天 | 300元/天 | 70元/天 | 30元/天 |
正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级别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240元/天 | 200元/天 | ||||
其他人员 | 200元/天 | 180元/天 |
学校领导、正教授以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到外地从事科研、教学及培训等工作时间较长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一个月以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一个月以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科研合同、教学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
(三)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贴,特殊情况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并签订相关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等,其费用开支按相应合同规定执行。外教的相关差旅费开支按外教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带队实习、实践或见习的伙食补助减半发放。会议期间、带队外出实习、实践或见习的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十八条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同意赴集团内单位支援工作的借调人员,其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报销,经费来源与派出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其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有举办单位公章的会议、培训通知,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对部门(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可依法依规追究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