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教育集团下属高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财务部发布时间:2018-04-10作者:浏览次数:898

教育集团下属高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集团(后简称集团)下属高等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规范经费支出,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高等学校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本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市场价格,制定本校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并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应控制陪餐人数。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学校经费相互吃请。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同时应定期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接待费资金支付具备使用银行卡刷卡条件的地方一律使用银行转账、公务卡或银行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