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下属高等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教育集团下属高校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集团下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衡性原则。保证学校财务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三)平等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四)成本效益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人员岗位设置、财务报销、货币资金管理、收费票据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会计稽核。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设置内部控制
第六条 财务部门人员岗位设置建立牵制、互控制度。 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账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总账、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外的明细账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人员、制证人员、审核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费用报销的控制原则: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费用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审查;由财务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费用的发生原因、发生金额、发生时间等要素填写齐全,并签署自己的名字,交共同参与的人员复查,并请其发票反面证明人上签署其姓名。“费用报销单”的填写一律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费用金额,并要保证费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后,正确的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 复核人员对会计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并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应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人员、银行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收付业务;熟悉银行结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领用、开具并核对支票及其它银行收付票据。
第十四条 领款人不得为审核人、复核人、现金出纳及银行出纳中的任何一人。
第十五条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一)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人员向专人领取,并进行登记、签字;
(二)开出支票必须按照正确方法填齐所列内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票据开出单位名称相符;
(三)当日业务结束,银行出纳和现金出纳共同核对当日开出银行结算票据,并进行登记、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出纳根据每天使用情况,核对现金收付发生额。当日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或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进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
(二)每日业务终结,现金出纳与复核人员打印现金收付表及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银行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打印网银交易结算单。
(二)银行出纳每日日终核对当日网银实际交易额与网银账务发生额是否相符,并分别打印当日网银交易明细和网银科目资金日报表交给复核岗位人员审查。
第十八条 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收费人员每日日终打印POS机刷卡汇总清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POS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指定专人进行银行对账;每月每个银行账户都要编制对应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调节表上的四项未达账应及时查找原因,逐一落实。
第二十条 印鉴管理。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网银U盾管理。网银U盾制单与复核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二十二条 保险柜管理。保险柜钥匙由现金出纳保管;不办理外单位现金保存业务。
第二十三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财务处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会计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应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并且核查票据存根已经过财务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审核并签字盖章,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二十六条 明确职责权限,做到各种发票与财务章分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必须经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变动。财务信息数据变动操作必须由两名系统管理人员操作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二十八条 每月应对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如发现信息有遗漏、缺失、错误等问题,须书面通知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收费数据维护。数据维护人员凭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修改数据,学生数据变动必须由操作和复核两名数据维护人员分别完成。
第三十条 会计稽核是财务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一条 稽核内容。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要求更正;
(三)审核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定期将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二条 稽核方法。
(一)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大额资金业务和特殊会计业务要求详查原始会计凭证。特殊会计业务指的是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和借入款等会计业务;
(二)利用抽样方法,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于10%;
(三)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对比性分析和分析性复核;
(四)依据职业判断,复核易混淆易错的会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集团下属高校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校的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