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下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集团(后简称集团)下属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卾财教发[2016]38号)和有关法规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已获校董事会批准的学校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校董事会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协调及监管。
学校可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报经校董事会任免。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级岗位。
第七条 财务处(部)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处(部)内设机构应当根据管理职能需要设置。各校不得在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之外,设置与一级财务机构同级的财务机构。
第八条 按规定选聘专职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经集团备案。
第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少列。
支出预算包括日常教学运行支出和发展支出。发展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学校提出需求,董事会授权列支的预算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滚动预算制度,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部)应根据集团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通过后,编制规范的预算文本报送集团,集团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集中采购的物质,应对照集团确定的采购目录,准确、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不在目录之内的,获集团批准后可单独按规定流程采购。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算执行责任应当分解到学校内部相关部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进行预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以正式文件向集团报送调整申请及相关资料,说明预算调整的项目、事由、金额等。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开展绩效目标管理,落实绩效监控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应按照规定向集团报送年度决算报告,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决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 ,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教育补助收入、科研补助收入、其他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学校收入来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如校企合作、项目合作、共同成立公司等。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创收方案,经学校同意后,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收费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时向集团报送学校学年度及自然年度收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学校需结合实际,制定服务性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按月上报资金支出计划(见附表一),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预算外支出是指为满足学校发展,紧急且重要事项的支出。此类支出一事一报,经董事长批准以后,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整调配资金计划,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校董事会批准的岗位编制数量和工资薪酬制度,不得超编制、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绩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实施集中采购,分权管理,加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采购项目应采尽采,严格执行计划及合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科研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白条列支。
第三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亏损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第三十三条 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支出以及结转结余金额,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由各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执行过程中集团将行使监管职能,以确保其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第三十七条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组织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2000元以上的呆账应报集团审批后核销。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调拨、报废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本校的在建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报集团审批。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处置资产,应当报集团审核。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并报集团审批。经集团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利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上缴财务,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定期向集团报送债务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加强融资管理工作,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报集团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批准进行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在集团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定期向集团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向集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年度科目余额表、年度预决算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二条 向集团报送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集团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二)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通过成本费用核算,对学校各期支出情况进行评价,为有效控制、合理分配支出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检查,以确定实际支出与预算的差异,提高成本费用管理效果。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应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第五十八条 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必要时,集团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接受集团的审计和监督。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集团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集团内各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集团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