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积极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0天。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确有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仍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向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新生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伍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当年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所在学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为14天。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按照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申请不同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操作类、实验类、课程论文(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特殊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的,可提供残联或医院的相关证明,向体育课程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保健等理论课。
有应征入伍经历(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完成应修课程,取得应修学分。相关学业问题按照学校学生学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学生个人成绩册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轻重,依据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归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个人申请和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而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或荣誉,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该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确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最长年限6年,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5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 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
(三) 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
(四)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原则上以1学年为一个周期,学生在校期间连续或间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因出国(境)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中断学校学习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离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还须提供工商注册材料、创业计划(项目)书等,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经学校同意后批准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复学条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其所在学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并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其中,在校学习时间满1学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的,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证明中写明学习期限及已修读完成的课程。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注册管理。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辅修完成其它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对其合格课程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通过后,向学生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网络借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总支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项,对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相应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之前,通过拟处理、处分通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拟处理、处分通知书以及处理、处分决定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期限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内外法律专家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报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